代码:002382 简称:尊龙凯时 公告编号:2015-030
尊龙凯时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尊龙凯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尊龙凯时”)于2015年4月16日在《中国报》、《上海报》、《日报》、《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会议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8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7日15:00至2015年5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一诺路48号尊龙凯时办公中心第二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文静女士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名,代表股份161,512,3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3367%。
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5名,代表股份161,510,7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3361%;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9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38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589%。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161,512,3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161,512,3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61,512,3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61,512,3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8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61,512,3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8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进行述职,报告对2014年度出席董事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5年4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靳如悦律师和姜娟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2015年5月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尊龙凯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尊龙凯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尊龙凯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