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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龙凯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08

代码:002382            简称:尊龙凯时          公告编号:2017-060

尊龙凯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尊龙凯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尊龙凯时)于2017年9月27日在《中国报》、《上海报》、《日报》、《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会议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023(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0222017年1023

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23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22日15:002017年10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一诺路48号尊龙凯时办公中心第一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文静女士。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3名,代表股份322,412,3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2188%

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1名,代表股份290,800,9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8243%;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2名,代表股份31,611,3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945%;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74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37,391,6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637%    

(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继续停牌的议案》

鉴于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可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尊龙凯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龙凯时集团”)或其关联方淄博尊龙凯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龙凯时投资”),本次交易可能构成关联交易。股东尊龙凯时投资、尊龙凯时集团、刘文静女士、李振平先生、孙传志先生为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公司223,859,048股股份。

同意98,544,2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382,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7%;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王蕊律师和靳如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2017年10月24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尊龙凯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尊龙凯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尊龙凯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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